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27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4DP1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锦溢路5号。
被申请人:张解兰,女,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831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北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张解兰、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张解兰、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惠山区钱桥德杉建筑工程服务部、张解兰、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