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钱季良与无锡市二泉植绒材料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2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季良,男,195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二泉植绒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负责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祚,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钱季良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二泉植绒材料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钱季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