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4110号
原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743831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祚,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6元,由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新
人民陪审员殷敏
人民陪审员周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