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175号
原告:江苏朗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金轮国际广场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6MA1YB2XW7D。
法定代表人:成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芜湖市弋江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第三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西北角(***湾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9ERD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朗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江苏朗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江苏朗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朗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