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35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75946,住所地江阴市**客镇北渚石家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Y8RX31L,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482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令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15元(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润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