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454号
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新农贸市场南3号楼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4号铜山区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