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徐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309某某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3309号 原告:***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好得家物资商城H区号楼1-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4号铜山区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2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20元,减半收取36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