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民初1075号
原告:***,女,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