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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民初1075号 原告:***,女,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华东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