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书面达成一致同意相互抵消债务22.5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均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的债权22.5万元转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执27号案件中,抵消**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403执25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某
执行员  张某
执行员  陈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