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异148号
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D座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付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卫梅,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
主要负责人:马超龙,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街。
法定代表人:朱风,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原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为本院(2003)二中执字第8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送达公告及确认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称,原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2003)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2月9日,法院作出(2003)二中执字第837号民事裁定,(2003)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05年4月1日在《天津日报》发布“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该笔债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2019年9月2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天津日报》发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该笔债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通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3)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贷款本金850万元及其利息1495528.59元(截止到2002年6月21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2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列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上述判决生效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于200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3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03)二中执字第837号民事裁定:(2003)二中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编号为8001680225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2005年4月1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在《天津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转让债权事宜以公告方式通知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9月2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tj-014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债权事宜进行了公告通知。
另查明,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企业名称于2005年3月8日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的企业名称于2016年10月17日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分别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和《确认函》,就上述债权转让情况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天津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该债权转让事项书面予以了确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了《确认函》,对该债权转让事项书面予以了确认。因此,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李会芝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