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241),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官港街。
法定代表人:朱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06)丽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88112元,执行费102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恢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冠球
审判员 徐文捷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