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30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赵东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官港

法定代表人:朱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2714806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工里小区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工里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韩淑芹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艳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30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赵东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官港/DIV>

法定代表人:朱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2714806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工里小区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工里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奥华建材贸易中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韩淑芹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