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怀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怀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2332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大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怀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街道凤来社区五组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89WE2W。
法定代表人:马正怀。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怀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62元,由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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