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怀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32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团**。
负责人:赵艳芳。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凤凰来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正怀。
原告**与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实际未缴纳,本院通知其给予一定期限缴纳,原告**在通知后期限届满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玉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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