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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10692号 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7-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8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7组团37-3-402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凤来社区五组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7元,本院减半收取6908.5元,由原告云南昆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