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1261号
原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华,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2月7日,被告***、**为承包“万濠星海湾售楼部、样板房精装修工程”与我公司签订《公司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在协议中,两被告承诺“对该工程独立施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保质按期完工,如果在施工中给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有权向两被告追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二人与甲方产生纠纷,现涉案工程已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在被告二人施工期间,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给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2030000元,但我公司因涉案项目向第三人为被告二人施工垫付各种因施工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费用为2915917.4元,其中我公司自有资金垫付885917.4元。此后,我公司多次与二人协商,但被告二人都不予理睬,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二人给付我公司为此产生的损失。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85917.4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双方签署的《公司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该协议履行地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而本案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东城区和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经询,原告选择将案件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因此根据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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