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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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0号
申请人: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豪盛大厦C座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U1P196。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劳武巷十一号2号楼1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南八宝胡同18号,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
申请人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60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85917.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9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604.44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265.83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8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586.26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333.86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委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共有人)名下位于顺义区昌金路赵全营段219号院2号楼7层7单元704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60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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