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86号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汉族,西宁市居民。
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豪盛大厦C座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U1P1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