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居民。
被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居民。
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豪盛大厦C座2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