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69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区赛高国际D10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筑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