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706号
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8921555T(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清溪大道**用代码9134170075298774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