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都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拟稿及签发: 核稿: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衢中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红,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雨花坊23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慧芳及代理审判员何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红,被告新思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及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刘帮华先生(笔名:“墨阳子”)于2007年1月16日将其所著的《狞皇武霸》等9部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的网站http://book.redinwang.com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了上述7部作品,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07年3月21日出具了(2007)京海民保字第0094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作品字数为3,833千字,按每千字100元计算基本稿酬损失383,300元,按两倍赔偿。原告三面向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新思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6,600元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25,000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查档费等4,000元),合计791,600元。2008年9月12日,原告三面向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新思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减少为383,300元,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25,000元合计为408,300元。
被告新思维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域名为book.redi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侵犯其著作权,而被告从未注册过此域名和举办经营过“热点书吧”这一网站,被告历来唯一经营的网站是域名为“qz168.com”的“衢州网”。二、IP地址不能作为“book.redi 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是被告举办经营的证据。原告起诉被告的唯一证据是衢州电信公司提供的《关于网络注册资料回复的函》。在该函中衢州电信公司说明了两点情况:l、无法提供“book.redi 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的相关信息;2、证明202.107.245.43的IP地址为被告托管在电信公司机房的一台服务器的IP地址。但原告并未对第一点“无法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了解,查明并确认本案的真正被告,而是按第二点证明的IP地址凭想像推断被告为举办经营“book.redi 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IP地址是标识Internet上的每个计算机主机(或服务器),并不是标识每个网站的。服务器仅为网站开通运行提供空间,在一个IP地址上的服务器空间内可以有很多网站。该服务器内所有网站的IP地址都是一致的,但该服务器所有者并非就是该服务器内所有网站的举办者。所以,原告以202.107.245.43的IP地址(本公司服务器地址)将被告作为“book.redi 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的举办者是错误的。众所周知,一个网站要在互联网上开通运行,除了技术人员建设好网页,最重要的是需要注册网站域名;同时利用或租用具有IP地址的主机或服务器空间,将域名进行解析。在中国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的管理,网站开通和经营还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经营许可审批,拥有且必须在网站上公布该网站的备案号或许可证号(浙江的网站一般以“浙ICP备+++++号”显示在网页的下面)。其中能最有效证明网站所有者的证据就是:网站进行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商提供的域名证书和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ICP审批或登记时得到的ICP经营许可证号(或ICP备案号),因为域名注册和网站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是唯一的、一对一的。所以凭IP地址就把被告当作侵权网站的举办者是不科学不合理和错误的。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网站并未以直接发布的形式将涉案侵权的作品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传播,也不具有对服务器接受及传播的信息有审查义务却疏于审查,更没有出现在权利人告知传输了侵权信息后,能够停止侵权信息的传递而不作为。故被告在主观上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四、原告指控侵权的域名为“book.redi anwang.com”(热点书吧)网站开办者系徐志伟,其擅自将网站安置在被告的服务器内。徐志伟曾于2006年2月至3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负责被告经营“衢州网”的系统开发、网站维护和服务器管理工作,2006年3月底离开被告公司。徐志伟于2005年10月27日在新网上注册登记了域名redianwang.com,二级域名http: //book.redianwang.com;其在2006年12月27日前将“热点书吧”网站挂在IP地址为202.107.245.24的服务器内。后来徐志伟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知晓被告的服务器密码,擅自进入被告的服务器(IP地址为202.107.245.43),将其设立的两个域名为“热点网”(www.redianwang.com)和“中国免费游戏中心网”(www.freegames.com.cn)挂在被告设在衢州电信公司机房托管的服务器空间内。五、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不知道徐志伟将其开办的“热点书吧”挂在被告的服务器空间内。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经查证查明了该事实。被告既不是“热点书吧”的开办者,也未允许“热点书吧”的开办者徐志伟把网站放在被告的服务器空间内,被告对于“热点网”的侵权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新思维公司请求驳回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面向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证明、《版权转让合同》、(2007)京海民保字第0001号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诉争9部作品的作者是刘帮华先生(笔名:“墨阳子”),其已于2007年1月16日将该9部作品的版权依法转让给了原告,并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拥有合法的版权,诉争作品字数为3383千字等事实;
二、《三面向作品集》光盘一张,拟证明诉争作品的作者是刘帮华先生(笔名:“墨阳子”),原告为版权所有人等事实;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注册资料回复的函》及附件“关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索要网络注册资料》的相关信息”、(2007)京海民保字0094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是诉争网站的主办者,诉争网站使用并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已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事实;
四、作品许可使用公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应支付稿酬的标准为:基本稿酬100元/千字,印数稿酬以千册(张、次)为单位,每单位另支付基本稿酬的1%,不足一个单位的按一个单位计,明示侵权按照报酬的2-5倍承担赔偿责任等事实;
五、公证费发票一份、差旅费等发票复印件一组,拟证明原告支付了1,000元公证费和1,126元差旅费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新思维公司质证认为:
一、对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无单位负责人签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版权转让合同及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刘帮华系涉案作品作者等事实;
二、对《三面向作品集》光盘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三、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注册资料回复的函》及附件“关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索要网络注册资料》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无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不能作证据使用,且该函只说明了IP地址系被告新思维公司,并没有说明“热点书吧”开办者的相关情况;对(2007)京海民保字第009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全的证据均为“热点书吧”网站转载涉案作品,没有载明“热点书吧”开办者等事实;
四、对作品许可使用公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系其版费要约,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计算损失的依据;
五、对公证费发票无异议;对差旅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确定属于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
被告新思维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新思维公司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各一份,拟证明域名“qzl68.com”由被告注册、被告经登记备案的网站仅此一家等事实;
二、(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52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设立的两个域名为“热点网”(www.redianwang.com)和“中国免费游戏中心网”(www.freegames.com.cn)系徐志伟个人开办等事实;
三、衢州市公安局衢公行决字(2006)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热点书吧”网站制作者是徐志伟、在2006年l2月27日之前该网站放在IP地址202.107.245.24的服务器内、未进入被告服务器等事实;
四、被告新思维公司的公司员工档案以及《情况说明》各一份,拟证明徐志伟于2006年2月到同年3月曾在被告公司任职、2006年4月离职,结合证据一、二证明“热点书吧”是徐志伟在被告公司任职前注册、徐志伟在离开被告公司后擅自进入公司服务器等事实。
庭审中,本院依据被告新思维公司的申请,准许证人徐志伟出庭作证。证人徐志伟在庭审中陈述其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侵入被告公司的服务器,将其制作的“热点书吧”网站放在被告公司的服务器内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新思维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三面向公司质证认为:
一、对被告新思维公司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一个服务器内可以有很多网站;
二、对(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5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热点书吧”网站是个人开办的事实,徐志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开办该网站;
三、对衢州市公安局衢公行决字(2006)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公证书载明诉争侵权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与2006年12月17日前的情况没有必然联系;
四、对被告公司的员工档案以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的印章没有证明力,应该提供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及保险凭证予以证明。
对证人徐志伟的证言,原告三面向公司质证认为徐志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新思维公司与徐志伟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证明、版权转让合同、(2007)京海民保字第0001号公证书及《三面向作品集》光盘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诉争9部作品的作者是刘帮华先生(笔名:“墨阳子”)以及原告为版权所有人等事实;二、原告三面向公司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关于网络注册资料回复的函》及附件“关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索要网络注册资料》的相关信息”、(2007)京海民保字0094号公证书、作品许可使用公告、公证费及差旅费等发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三、被告新思维公司提供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52号公证书、衢州市公安局衢公行决字(2006)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徐志伟的证言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四、被告新思维公司提供的公司员工档案,系其单方制作,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7年1月16日,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刘帮华(笔名:“墨阳子”)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狞皇武霸》等9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原告三面向公司所有;合同签字之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原告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等。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京海民保字第0001号公证书。2007年1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宜宾市作家协会会员刘帮华,其撰写的《狞皇武霸》等长篇武侠小说均署笔名“墨阳子”等。原告三面向公司还提供了载录有上述作品内容的光盘《三面向作品集》一份。
2007年3月21日,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进入http://book.redianwang.com/wx.html网页分别点击作者为“墨阳子”名下的《姹女阴魔》、《大荒天神》、《风云少侠》、《魔鼓乱武林》、《狞皇武霸》、《圣女炼狱》、《双雄大恩仇》,对上述点击的页面内容进行打印并将每部作品中每章节内容保存至计算机,并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证物袋内。原告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在登陆上述网页所用的计算机点击开始程序中的运行程序,在显示对话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ping book.redianwang.com”后单击回车键,同时将显示的内容复制到word文档后打印;内容为:“ping book.redianwang.com[202.107.245.43]with 32 bytes of data: Request timed out. Ping statistics for 202.107.245.43:Packets:Sent=4,Received=0,Lost=4(100%loss)”;并在计算机浏览器地址栏键入:www.ip138.cocm,进入该网站,在“IP地址或者域名”后输入202.107.245.43,点击“查询”,同时将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内容为:“您查询的IP:202.107.245.43 本站主数据:浙江省衢州市 电信”。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此出具(2007)京海民保字第00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http://book.redianwang.com/wx.html网页是“热点书吧”的武侠小说频道,该频道内收录了“墨阳子”的《姹女阴魔》、《大荒天神》、《风云少侠》、《魔鼓乱武林》、《狞皇武霸》、《圣女炼狱》、《双雄大恩仇》等7部作品,可供阅读和下载。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致函原告三面向公司:“1、网站域名book.redianwang.com没有登记信息,无法提供该域名相关信息。2、IP地址:202.107.245.43相关信息: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期间使用该IP的服务器为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托管于我公司IDC机房,该服务器已于2007年7月停止托管。该单位的登记信息为:联系人王建。”
被告新思维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电信业务、信息业务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09年2月17日止)等,该公司注册备案的网站域名为“qz168.com”。
2008年10月23日,被告新思维公司的代理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redianwang.com”结果页面显示:备案号为浙ICP备05037103号,主办单位名称为徐志伟,单位性质为个人,审核通过时间是2005年6月13日,网站名称为热点网,网站首页网址是 www.redianwang.com, 网站域名为 redianwang.com,网站负责人为徐志伟等。被告代理人还登陆www.35.com网站,查询域名“redianwang.com”,结果页面显示:“域名redianwang.com已经被注册;Registrar: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ReferralURL:http://www.xinnet.com,Creation Date:18-nov-2005”。上述上网查询过程由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52号公证书。
2008年10月24日,应被告新思维公司的申请,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对证人徐志伟的证言进行了证据保全,证言内容为:证人徐志伟,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82119790912689X,无业,现住衢州市裕丰花园45幢3单元402室,其于2006年2月到被告新思维公司技术部上班,主要负责被告新思维公司经营的网站“www.qz168.com”(衢州网)的系统程序开发、网站维护和服务器管理工作,并于2006年3月辞职离开被告新思维公司;徐志伟于2005年11月18日在新网上注册登记了“www.redianwang.com”(热点网),并于2006年12月左右在被告新思维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原知晓的密码,擅自将自己建设的两个域名分别为“www.redianwang.com”(热点网)和“www.freegames.com.cn”(中国免费游戏中心网)的网站寄放于该公司在衢州电信公司机房托管的服务器空间内并开通运行;其中二级域名“http://book.redianwang.com”(热点书吧)为热点网的栏目板块。浙江省衢州华夏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61号公证书。被告新思维公司申请证人徐志伟出庭作证,徐志伟在庭审中的陈述与上述公证书中的证言一致。
另认定, 徐志伟于2006年4月应聘为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络技术员,并于2008年3月辞职离开。“热点书吧”网站“book.redianwang.com”系“redianwang.com”(热点网)的子域名。2006年12月27日,衢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民警发现“热点书吧”网站(域名:book.redianwang.com,IP:202.107.245.24)之“情色旮旯”栏目下有《肉蒲团》等淫秽小说,该网站制作人是徐志伟。2006年12月31日,衢州市公安局作出了衢公行决字(2006)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志伟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还认定,原告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126元。
本院认为:结合四川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证明、《版权转让合同》、(2007)京海民保字第0001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刘帮华系诉争权利作品《姹女阴魔》、《大荒天神》、《风云少侠》、《魔鼓乱武林》、《狞皇武霸》、《圣女炼狱》、《双雄大恩仇》的作者。原告三面向公司经与刘帮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取得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行使诉争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根据(2008)浙衢市证民字第852号、第861号公证书的内容、徐志伟的证言与衢州市公安局衢公行决字(2006)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徐志伟于2005年11月18日在http://www.xinnet.com上注册了域名“redianwang.com”(热点网)、网站首页网址“www.redianwang.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的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05037103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05年6月13日等事实。徐志伟在离开被告新思维公司后利用其维护被告新思维公司服务器而知晓密码的便利,于2006年将“热点书吧”网站放置在被告新思维公司IP地址为202.107.245.43的服务器上。原告三面向公司认为被告新思维公司把重要的服务器密码告知徐志伟,应视为徐志伟的侵权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被告新思维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原告三面向公司主张依据该条的规定,被告新思维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新思维公司为涉案网站的域名所有人或ICP备案的主办单位,其属于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和利益承受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新思维公司虽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故意,也无授权、帮助侵权网站共同实施传播的行为。故原告三面向公司要求被告新思维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郑慧芳
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