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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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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衢商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蒙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5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杜学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雨花坊23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敏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蒙罗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新思维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祝惠忠、代理审判员何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思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敏慧到庭参加诉讼,蒙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衢州地区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思维公司作为蒙罗公司在衢州地区的广告总代理,时间从2008年6月至12月31日,媒介包括衢州电视台、衢州晚报、社区灯箱,广告内容由蒙罗公司提供。其中在衢州晚报发布广告的报酬为83700元;在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报酬为10500元;灯箱的报酬为70000元,合计2587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蒙罗公司应支付62200元,7月20日应支付97200元;由当地经销商对发布广告进行监督,新思维公司提供发布样报,照片或者视频录像作为验收凭证;蒙罗公司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思维公司在衢州电视台、衢州晚报发布了广告的在社区设置了灯箱,并经蒙罗公司在衢州的经绡商验收。蒙罗公司仅于2008年7月23日支付62200元,其余承揽款款支付。新思维公司经催收未果,于2008年10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蒙罗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并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间所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形式无违法之处,内容真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新思维公司已按约在社区设置了灯箱,但蒙罗公司却未支付该项承揽报酬,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思维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判决:蒙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思维公司广告报酬60000元及违约金(从2008年7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蒙罗公司负担。

蒙罗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蒙罗公司在接到传票后曾向原审法院书面要求延期审理,原审法院却仍作出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蒙罗公司并未委托衢州市柯城区明明副食品批发部代为进行广告监督;三、本案实际是因衢州经销未按约完成销售目标及其新思维公司在衢州地区广告未达到效果所致,蒙罗公司曾向对方主张修改和重新订立合同,但新思维公司并未响应;四、蒙罗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不能判由蒙罗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

被上诉人新思维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蒙罗公司与新思维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衢州市柯城区明明副食品批发部系受蒙罗公司及澳大利亚蒙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的衢州地区经销商,该事实由新思维公司在一审中举出的授权书等证据证实,新思维公司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蒙罗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拒付尚欠报酬,该事实有衢州市柯城区明明副食品批发部的证明及其业主孙定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衢州市柯城区明明副食品批发部也依合同对新思维公司完成广告代理业务进行了监督,并认可新思维公司已依约完成部分合同义务,蒙罗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拒付尚欠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尚欠报酬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蒙罗公司关于其并未授权衢州市柯城区明明副食品批发部代为进行广告监督、蒙罗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采信,对其关于不应承担支付尚欠报酬及支付违约金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传票传唤蒙罗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而蒙罗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北京蒙罗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祝惠忠

                审  判  员  叶晓春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楼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