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8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33728653。
法定代表人:殷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069716576Q。
法定代表人:何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已履行0元,未履行150000元。本院通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