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10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殷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启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现因该公司资产已被处置完毕,有款项尚未分配。故权利人申请分配、提取本案本金422638元、利息损失301057.9元、诉讼费用8090元及执行费用6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分配款项73814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胡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