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殷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启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市房产(证号:××号)、位于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厂房(房产证号:开××号、开××号、开××号,土地证号:九城国用2012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