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33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5103966,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政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德俊,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13000052561,住所地无锡新区长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戏江南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戏江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置业公司货款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668元(此款已由置业公司预交),由置业公司负担655元,由戏江南公司负担30013元(置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30013元由戏江南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戏江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置业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368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戏江南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戏江南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三辆,均已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有位于无锡市××路××房产××套,该房屋设有抵押,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数额为15000000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无锡市中宇典当有限公司,抵押数额为2000000元,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为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数额为18000000元,已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有对新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未实际出资,本院不再处置。本院至戏江南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戏江南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936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不要求对戏江南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森
代理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