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404号
原告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政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德俊,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长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置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此款已由置业公司预交),由置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曦
人民陪审员秦迪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