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堰桥建筑公司

无锡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堰桥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堰桥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5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商初字第0317号
原告无锡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市堰桥建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昌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堰桥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昌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以纠纷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昌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山昌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勇达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浦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