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016号之二
原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3室。
法定代表人:黎让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之,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