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016号之一
申请人: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3室。
法定代表人:黎让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之,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40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179
802元,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100 000元,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奥迪A8L小轿车。因被申请人***已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好解决方案,申请人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179 80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内的存款100 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奥迪A8L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霞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