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224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嘉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1A06F3K。
法定代表人:黎让新。
被告: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8288988D。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
被告:李大龙,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白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1元,由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连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