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22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A06F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5739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昊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龙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1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劳务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昊天公司答辩称:其已支付13500元,依据***出具的欠条,现在仍欠2160元。欠条中所载明的劳务费金额没有相对应的打卡记录,在案涉工程所产生的实际劳务费数额不能确认。
被告***、金龙腾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金龙腾公司作为发包方,昊天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金龙腾公司将郑州瀚海观象项目成品房批量精装修工程三标段(以下简称为“案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昊天公司,并就工期、合同造价等事项作出约定。昊天公司授权***代表昊天公司全权处理案涉工程施工日常管理等一切事宜。2021年5月12日,***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承接昊天公司承包范围中的木工劳务,承包方式为包清工。
后***组织包含***等在内的工人为案涉工程施工提供木工劳务。2022年2月24日,***向***出具《欠条》,载明“***欠***工资15660元整,瀚海观象3#楼,欠款人:***”。欠条出具后,***收到劳务费4000元,原告索要下欠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由被告***招募,在案涉项目工程提供木工劳务,并由***与***结算劳务款,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劳务费15660元,该欠款金额与在金龙腾公司安即刻APP打卡记录工时、***所述劳务期间及工费、昊天公司确认已付劳务费数额基础上核算所得金额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未按期支付***下欠劳务费1166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要求***支付下欠劳务费1166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昊天公司、金龙腾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昊天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其分包案涉工程后未以主体身份招募工人并实际组织施工,致使事实上由***招募并组织工人实施昊天公司承包范围中的木工劳务施工,另从***与项目部直接核算劳务款及***已获取的劳务款数额亦可表明***事实上的劳务分包人地位,昊天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正当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拖欠的工人工资,负有主体清偿责任。金龙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后,未充分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其作为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昊天公司、金龙腾公司向***承担的工资支付责任,不以昊天公司、金龙腾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如昊天公司、金龙腾公司认为其已超付工程款,可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660元;
二、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欠付***劳务费11660元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生效时间】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开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中牟县支行;账号:6236********),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0371-621915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0371-6219159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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