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澳玛高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顺化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204号
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8803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澳玛高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832034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9号。
被申请人:无锡市天顺化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9106314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澳玛高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顺化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澳玛高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顺化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澳玛高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顺化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