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672号
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69959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钱胡路1333号-8。
法定代表人:强建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8803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578号。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