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018号
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8803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夏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WJP36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S342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夏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夏加油站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夏加油站有限公司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