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6306号
原告: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3308803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减半收取6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000元,由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