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宁新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2438号
原告: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梦超,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天宁新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宁新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1元,减半收取计2765.5元,由原告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裕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