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非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8601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非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黄河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贞,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非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非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8601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李延军
审判员 刘如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