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展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860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展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三期3号4层470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吉琳,山东德州德城忠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展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860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限制高消费。本案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性权益,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21)冀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99950元及诉讼补偿22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刘如敏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