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058号
保全人:山东金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信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2865238N。
法定代表人:李立德,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
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2号线01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金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2号线01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0783民初34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