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异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异45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称,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特申请追加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82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执部门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已经查封,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法定代表人伍晓兵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消费予以限制及失信惩戒后,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陕0116执40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审查中,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明双方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对追加当事人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必须遵循事由法定的原则。本案中,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股东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加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加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