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六局集团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胡代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015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波,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仁安,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永国,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仁安、陈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路运输法院(2021)冀860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路运输法院(2021)冀860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翟长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晓妍
书 记 员  崔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