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沣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T2X03。
法定代表人:蔺孝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靓,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36。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
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1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43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