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宜宾建投集团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25民初1337号 申请人:宜宾建投集团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月江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桥西区。 负责人:***。 申请人宜宾建投集团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建投集团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查询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分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分公司名下财产状况。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