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局、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1821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建平镇中港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2003251665A。 负责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交通运输局与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执行,责令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交通运输局案款20215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2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案于2024年3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桥东区××街××号××大厦××室××室××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不动产,因已查封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成功;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 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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