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22号三箭银苑A座1219室;电话:133××××15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磊,山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5民初418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