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佛山市元登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一路五号第四层写字楼之五,注册号:440682000128178。
法定代表人李胜标。
委托代理人曾福强,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注册号:520000000029609。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盐步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陈关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元登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盐步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灯具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在甲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盐步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明确约定,如合同履行争议诉讼的,由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乙方的原告与作为甲方的“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盐步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签订的《灯具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书的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应秉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管辖有书面协议,且“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盐步医院住院大楼工程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无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刚
二○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