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944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C座1904。
法定代表人:邱赛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众兴社区吕塘组55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波,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7131.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6月30日,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