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944号
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C座1904。
法定代表人:邱赛平,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兼CEO。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超。
被申请人: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众兴社区吕塘组55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波。
被申请人: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0层10012号。
法定代表人:邱述三。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7131.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保险金额为967131.8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76390158620××××)。
本院认为,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烁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7131.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3年。
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旭望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